【常箭】 我是怎么被南京法院诈骗的
2000年1月15日下午3点,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委托南京嘉信拍卖公司在南京虹红桥饭
店三楼大厅强制拍卖南京华诚财务公司的银行贷款抵押物。
当时是南京白下法院执行庭的一伙人至少5个人(其中有一个李惠敏法官,后来的
房产证明都是她负责办理的)王理甲庭长头顶着庄严的国徽在拍卖开始前上台保证
说:这个房子是依法拍卖,大家放心买,只要过了户,入住是没有问题的。(参见
《扬子晚报》2000年1月16日)就这样,8套房子被按照法定程序拍卖了。
南京建邺区凤凰西街118号504单元的房子被我"依法"买受下来了。其合法性得到了
包括南京中级法院在内的所有三个涉案法院的认可。(“善意取得”)
我买房子的钱付了,手续也办了,直到今天,两年半过去了,官司倒是打了不少,
但是什么都没有。
有"内行"的人说,这个是诈骗,你去告拍卖公司吧。(拍卖公司违反《拍卖法》第
十八条,我们有拍卖公司的“拍卖通知”原件)
南京嘉信拍卖公司的总经理陈雷说:我们也是受害者,你要告就告法院去。我们就
是吃法院饭的,法院让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。房子是白下法院拿来的。能不能卖、
能不能住是南京白下法院到拍卖现场做的说明,你也看见了。我们完全是依法拍
卖,我不听法院的,难道听你的?
2001年3月我去起诉南京白下法院(南京白下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
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的第49条)。南京中院立案庭说:"白下法院
没有应诉权。"
我找嘉信拍卖公司要求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拍卖法》退钱,他们说:我
们没有收你的钱,我们把钱交到法院去了。要退钱你也去找法院。
我去找区检察院,检察院的告诉我,我们不管案件的事情,只管法官是否有问题。
为了撘婪〝办理,我前后三次去省高院申诉,接待的人:"你的问题最后还是要通
过基层解决,来我这里能解决什么?"材料被扔了回来:"自己去南京法院解决",
附带一张巴掌大的小纸条:“请南京法院解决。?
2001年元月,我去江苏省检察院投诉,南京市北京西路小巷子里接待的人连听申诉
的兴趣都没有就把我轰出了接待室:"你的事情自己去找法院,是法院诈骗你的,
找我们干什么?"
我到了南京中级法院信访办,信访办的先生叼着烟卷说,你先把身份证拿我看看。
我说:我来咨询难道还要查我是谁?你对事情的解释难道还要因人而异么?
两年了,申诉了许多部门,特别是南京中级法院,里面的接待人员基本上都是象我
欠了他们一样。拿着材料说:你这个问题是白下法院造成的,我们能给你解决什
么?
人民日报驻江苏记者站的记者说:我们上面有规定,你这个我们不能报。特别是你
的事情涉及到法院的问题。
江南时报记者说:你这个案子我们不敢报,会有麻烦的。
江苏快报的记者多次写材料反映情况,但是因为种种原因........
在此,不能不对江苏电视台王凯热线栏目,南京现代快报、扬子晚报表示感谢。
因为有这些具有正义良知的记者的报道,使很多当事人的言行都通过报纸、电视忠
实的记录下来了。这个也许对将来确认责任是一个直接的证据。
我不能理解的是:
1. 凤凰西街118号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卖?这个房子既然是依法拍卖,谁来负责把它
交到用户手上?拍卖公司?白下法院?建邺法院?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?
2. 既然建邺区法院认为这个房子不能卖,那么白下法院或者是南京嘉信拍卖公司
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?
3. 法律是协调社会各种矛盾的工具,法院是解决矛盾的地方,那么白下、建邺区
法院特别是南京中级法院在此后的近三年时间里的不作为,代表谁的利益?
4. 中国宪法明确写着:国家保护公民财产。受到保护的财产所有人既不能处分自己
的财产,也不能用这个财产去完成他最原始的功能。是宪法放屁还是南京法院在玩
法?
可笑的是:建邺区法院居然把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混为一般的产权转移,还说什
么"买卖不破租赁"。如果中央纪委的人来查,我想看他们怎么解释哪些小学生都可
以看出来的假证据。
5. 我在本星期三(2002年7月24日下午15:20在其办公室)和南京白下法院苏院长
谈话的概要如下:
苏:"我们当时拍卖是经过中院同意的,但是现在中院这样判(指我的上诉被驳
回)我也没有办法。"
我问:"那么怎么解决呢?"
苏:"我看你还是去找市中院"
1999年是全国法院执行年。这个案件的本身就是执行年延续的任务。
6. 近三年的时间里,一次次的跑法院、跑律师所,前后找了5个律师。现在我在
南京找哪个律师都不愿接这个案子,因为:这个案例它太简单,而判的又太不可思
义了。身为南京大学法学硕士王彬彬律师在刚刚接手该案件时,曾经对我说:这个
案子有把握赢,可是从2002年元月16日到6月15日,即将开庭的时候,居然大气都
不出的撤诉了。和我说是建邺区法院钱凯旋逼着他撤诉的,理由是:白下法院拍卖
是无效的,原来的租赁不用改。建邺区法院居然是可以判白下法院的官司。
核实事实电话:
南京嘉信拍卖公司电话:025-6639159 陈雷,李建陵,朱用生
南京白下法院院长电话:025-4403886 苏院长
南京白下法院副院长电话:025-6641845,崔院长、王理甲
常箭本人:025-5430807
商谈记录与意见
2002年8月20日15:30分,南京白下法院与南京市民常箭就白下法院2000年1月15日
拍卖房产一事在南京白下法院四楼会议室进行了第二次商谈。
参加人员:苏院长,崔院长,王理甲,李慧敏,(?),常箭,沈红等。
双方本着友好、冷静、协商的态度对房产拍卖问题进行了讨论,纪要如下:
一、白下法院认为拍卖房产没有法律上的问题。
二、双方一致认为,市民常箭买受房产为善意取得,在本案中属于无过错一方。
三、苏院长代表白下法院的态度很明确:应该保护买受人的权益。针对现在出现的
严重问题,白下法院会积极向上一级法院反映建邺区法院的问题。
四、常箭也明确表态,解决问题的存在几种方案:
1、在指定时间内交付房屋(实在拖得太久了,没有任何道理);
2、退赔(参照北京市司法局案例、消费者权益保障法,双倍赔偿);
3、最后一种就是按照南京市现行房屋租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,每年一次,并按照
市场价格(至少1000元)收取租金,并应由白下法院追偿自2000年元月起的拖欠房
租。
五、商谈期间提出以下问题:
1、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,其租赁合同是否是强制终止?
2、本案中,原房屋租赁人与原产权单位的合同不存在,和下属单位签订的是不是
有效?
3、退一万步说,就算“租赁合同”是真的,那么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,合同的主
要条款:租金和租期都不符合国家规定,这种合同是有无效的?
4、原房屋租赁人的证据明显有做假嫌疑,为什么建邺区法院视而不见?
5、南京中级法院为什么对事实清楚、过程明晰的合法公开拍卖不支持、不保护、
不协调?
6、建邺区法院民庭钱凯旋法官为什么强迫市民常箭2002年元月16日的房屋租金合
法请求撤回?在和他沟通的过程中他说:原来租赁协议是有效的。这实际上就是否
定了白下法院的拍卖判决。
7、建邺区法院在推翻白下法院的判决过程中,是请示了中级法院的,同时白下法
院在拍卖此房产时也是请示了南京中级法院的。
8、按照南京房屋管理条例,6个月不交房租,可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利。这个由谁
来执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