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王振宙】   冤案,酷刑,无处伸冤,请求救助


我是一个中国公民,因遭陷害,我于1995年7月15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
事拘留,于1997年4月1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索贿罪一审冤枉判处有期徒
刑六年,于1997年5月5日被送往杭州南郊监狱服刑改造,于2000年5月15日刑满释
放。在1995年7月15日至2000年5月14日受诬陷被检察机关,法院投入看守所和监
狱期间,我受尽了各种精神,肉体折磨。

一、我在一个精神几乎与世隔绝的看守所环境中被秘密关押了将近整整1年10个
月。(1995年7月15日至1997年5月5日)

二、在看守所期间,有一台非常先进的“机器”始终将我置于一种“精神联想”
的状态之中。1996年3月19日前夕,真是这种“精神联想”将我的精神逼于几近崩
溃的地步,迫使我不得不向他们作所谓的有罪供述。

三、在看守所、监狱期间,有一台非常先进的“机器”始终在利用疾病的形式对我
进行精神折磨和生理折磨如突然的瘫痪、极度的头痛、手痛、腹泻等。1996年11月
20日左右在萧山看守所,我整个人突然都瘫痪了,我躺在笼板上一动都不能动,一
动就浑身发痛,上厕所都要别人帮忙,我就这样整整在笼板上躺了3天。

四、在看守所秘密关押期间,1996年11月28日至12月25日我被浙江省检察人员带到
杭州玉泉宾馆,用手铐固定在房间的加床上,遭受他们的侮辱、巴掌及脚踢。在他
们的高压下,被迫去做所谓的有罪供述。

五、在1996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检察人员带到广安招待所期间,我不得不向他们书
面供述自己所谓的私生活。

六、期间为了摆脱困境,我绝过食。

2000年5月14日获释后我将冤狱经过写成了“我的自述”。“我的自述”真实记录
了我在看守所和监狱期间的不幸遭遇,检举了本次冤案的肇事者,此冤案制造涉及
浙江省检察院,杭州市检察院,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人员,杭州市西湖区法院
审判人员及多名浙江省级司法领导干部。

时至今日,我已连续多次同时用ExpressMail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韩抒滨前检察长,
贾春旺检察长,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寄送申告材料。

2000年11月24日我寄出第一封申诉和举报信:(EG909265906CN;EG909265897CN)

2001年7月23日我寄出第二封申诉和举报信:(国内挂号函件收据第0363号;第0364号)

2001年9月20日我寄出第三封申诉和举报信:(EH398706646CN;EH398706632CN)

2001年11月16日我寄出第四封申诉和举报信:(EH464353854CN;EH464353845CN)

2002年1月16日我寄出第五封申诉和举报信:(EH528577517CN;EH528577477CN)

2002年3月16日我寄出第六封申诉和举报信:(EI578999433CN;EI578999328CN)

2002年5月16日我寄出第七封申诉和举报信:(EI837345205CN;EI837345222CN)

2002年7月16日我寄出第八封申诉和举报信:(EH143086721CN;EH143086718CN)

2002年9月16日我寄出第九封申诉和举报信:(EJ153841773CN;EJ153841889CN)

2002年11月16日我寄出第十封申诉和举报信:(EJ384559815CN;EJ384559792CN)

2003年1月16日我寄出第十一封申诉和举报信:(EJ480313757CN;EJ480313672CN)

2003年3月17日我寄出第十二封申诉和举报信:(EJ820991814CN;EJ820991831CN)

时至今日未有任何一级检察机关对横加在我身上的冤案予以纠正。给最高人民检察
院检察长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多次申诉和举报信也石沉大海。

我也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,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,全国人大信访局,司
法部,公安部及国内主要新闻媒体寄过相关材料,也没有任何实质回应。

检察机关,法院一手造成的冤案不但给我的过去带来了灾难,而且使我现在的生活
继续蒙受不幸。由于我的冤狱,我蒙冤前投资经营的宾馆,大厦均被宣告破产或停
业,制造本冤狱的检察人员更将我的私人存款用于抵偿公司的债务。自2000年5月
获释后至现在近3年的时间中,我主要做的事情就是撰写和寄发冤狱申告材料。长
期的冤狱申告,使我蒙冤的心灵倍受创伤,给我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,我始终
生活在一种病态的环境之中。现寻求您及您的团体可能的援助,比如您们致中国最
高人民检察院,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关注本案的信等等,以促使中国最高人民检察
院,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侦察,使无辜者早日得到昭雪,肇事者,违法者受到应有的
法律惩罚。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,社会正义得到声张。

如果此信给您带来了不快和麻烦,我深表歉意。除了向社会求援,我别无他法!

中国公民王振宙(11010819610413891X)

2003年4月22日
联系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树园新村28幢86单元103室
邮政编码:310000
电话:0086-571-85185912
传真:0086-571-16462652
E-mail:wzhenzhou@mail.hz.zj.cn


附:个人主要经历

◆1978年2月1982年2月杭州大学学生。
◆1982年2月1985年8月浙江农业大学教师。
◆1985年8月1988年8月清华大学研究生。
◆1988年8月1995年6月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;浙江宏福山庄地产投资有限公司
董事副总经理;杭州城市商务酒店总经理,浙江远山宾馆总经理,杭州商务大厦总
经理。
◆1995年6月21日1995年7月15日询问,监视居住在西湖区检察院,杭州市西湖区第
一招待所。
◆1995年7月15日1997年5月5日在余杭看守所、杭州看守所、萧山看守所关押。
◆1997年5月5日2000年5月14日在杭州南郊监狱服刑。
◆2000年5月14日现在向有关部门申告冤案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址: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:100726

〔提供者:中国人权; cai.jiquan@hrichina.org

——录自【民主通讯】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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